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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 110年02月09日)
第 21 條
複選名冊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
一、抽選候選國民法官。
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

審查會議紀錄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
一、檢驗複選名冊。
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

於第一項第二款、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其所載個人資料之利用,限於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為之。

審查會議紀錄及複選名冊均不得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