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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 110年02月09日)
第 23 條
因職務而取得、保管或知悉本辦法有關個人資料之人,對其內容應善盡保管及保密責任,且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前項個人資料,應分別指定專人保管及辦理安全維護,其存取應有安全加密機制,且確實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為造具複選名冊而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