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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 110年02月09日)
第 24 條
地方政府依地方法院之通知製作並送交備選國民法官補充初選名冊時,審核小組應儘速完成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審查,並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

審核小組審查後,就前已列入複選名冊者,應不予列入補充複選名冊。

關於補充複選名冊,除依前二項規定外,準用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