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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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 110年02月09日)
第 8 條
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得由專責單位承審核小組之命先行初步檢核,再提交審核小組審查。
審核小組於必要時,得請執行秘書及專責單位人員列席報告,並提出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