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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 110年02月23日)
第 13 條
積極資格人口清冊僅得供造具及檢驗初選名冊、第十六條所定補充初選名冊使用。

抽選結果資料僅得供造具及檢驗初選名冊、補充初選名冊使用。

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
一、造具及檢驗複選名冊。
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

於前項第二款情形,其相關個人資料之利用,限於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為之。

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均不得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