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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 110年02月23日)
第 15 條
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依本辦法處理之相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應分別指定專人保管及辦理安全維護措施,其存取應有安全加密機制,且應確實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因職務而知悉前項個人資料之人,就其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為製作、管理及使用初選名冊而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