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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 110年02月23日)
第 7 條
地方政府應以電腦程式進行篩選及隨機抽選。但有特殊情形而有必要者,得以人工方式為之。

前項電腦程式應由內政部統一開發,經司法院確認其功能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篩選及隨機抽選要求後,提供地方政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