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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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 110年04月30日)
第 14 條
誓詞應由宣誓人於簽名欄位簽名或捺印後,交由法院彌封簽名欄位,並於宣誓完畢後,交法院存查。
宣誓人以文字陳述者,該文字陳述應併同誓詞存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