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 110年04月30日)
第 14 條
誓詞應由宣誓人於簽名欄位簽名或捺印後,交由法院彌封簽名欄位,並於宣誓完畢後,交法院存查。

宣誓人以文字陳述者,該文字陳述應併同誓詞存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