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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 110年04月30日)
第 15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宣讀誓詞完畢後,得由審判長、法官或其他經法院指定之人授予徽章、服務證、擔任國民法官之證書或其他象徵執行國民法官職務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