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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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 110年04月30日)
第 4 條
宣誓程序公開進行之。但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不公開或限制特定人在場。
宣誓程序之時間及處所,法院應預行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
當事人、辯護人於宣誓程序得不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