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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 110年04月30日)
第 9 條
宣誓之誓詞,應包括宣誓人承諾公平誠實執行審判職務,依據法律及證據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不為危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並遵守保密義務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