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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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四 章 調查表之詢問事項
( 110年06月02日)
第 2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個人基本資料,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是否具備我國國籍。
四、最高學歷暨其專業領域。
五、現職工作之行業別、職務種類及職位名稱。
六、曾任工作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