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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四 章 調查表之詢問事項 ( 110年06月02日)
第 22 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聯絡資料,應包括通訊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