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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02日)
第 7 條
為提高候選國民法官之參與意願,法院得依科技進步程度,平衡兼顧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便利性、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維護,及驗證調查表真實性及同一性之難易程度等目的,設計多元、便利之遞送管道,使候選國民法官易於回覆調查表。

前項回覆調查表方式,得由司法院開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