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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 111年12月28日)
第 15 條
相關必要費用之支給,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誤餐費得由地方法院當場核發,或由地方法院採購餐點並辦理付款事宜。
二、第三條第四項之團體保險,以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為投保單位,並承擔交付保險費之義務。
三、其餘費用,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檢具憑證提出申請,經地方法院審核後,儘速以匯寄或其他方式核實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