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 111年12月28日)
第 18 條
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經地方法院核定後,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以書面表明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者,不再支給。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遲不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亦未表明不願領取或放棄者,地方法院應定相當期限通知其領取,並就本案其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已領畢之費用部分先行辦理報結。<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