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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 111年12月28日)
第 5 條
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數額認定、核算及發給,由國民法官科或院長指定之專責單位(以下合併簡稱專責單位)辦理之。

前項業務之規劃及執行,得由院長指定庭長或書記官長督導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