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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 111年12月28日)
第 6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所定情形者,審理本案之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應即將其情形及處理意見告知專責單位人員。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於支領日費、旅費或必要費用發生困難或有需協助情事,為審理本案之法官或法院相關人員知悉者,得由審判長將其情形及處理意見告知專責單位人員。

前二項情形,專責單位應將處理結果報告審理本案之法院。<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