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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二 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第 二 節 審判程序之不同程序階段 ( 110年09月07日)
第 10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起始程序之記載,應包括下列事項及整體或個別之預定起迄時間:
一、審判長行人別訊問。
二、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三、罪名及權利告知。

審判長預定於告知罪名及權利後,詢問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之意見者,應併同記載於前項所定程序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