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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二 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第 二 節 審判程序之不同程序階段 ( 110年09月07日)
第 12 條
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均為開審陳述之情形,應載明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各自進行開審陳述之項目、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如有複數被告或其辯護人進行開審陳述者,亦同。

被告有數人之情形,應載明各該被告或辯護人係以個別或統合方式進行開審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