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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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二 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第 二 節 審判程序之不同程序階段
( 110年09月07日)
第 13 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情形,得由審判長補充為準備程序結果之說明。
前項情形,宜載明於審理計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