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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二 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第 二 節 審判程序之不同程序階段 ( 110年09月07日)
第 16 條
法院宜分別調查與罪責相關之證據及被告科刑資料,並應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各證據調查程序之性質、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