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二 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第 二 節 審判程序之不同程序階段 ( 110年09月07日)
第 17 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物證及書證之調查,應載明實施調查之人、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

數項物證、書證於同一證據調查階段接續調查之情形,得以概括方式記載前項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