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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9月07日)
第 2 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應行準備程序,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並依整理結果作成審理計畫。

法院於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