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9月07日)
第 2 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應行準備程序,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並依整理結果作成審理計畫。
法院於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