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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二 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第 二 節 審判程序之不同程序階段 ( 110年09月07日)
第 20 條
法院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程序結束後始調查科刑資料者,應將其情形載明於審理計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