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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二 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第 二 節 審判程序之不同程序階段 ( 110年09月07日)
第 21 條
法院預定命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沒收或保安處分事項辯論者,應載明其項目、次序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