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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二 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第 二 節 審判程序之不同程序階段 ( 110年09月07日)
第 23 條
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各項程序間隔之時間,指法院為進行下列事項而預先酌留之時間:
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疑問。
二、進行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