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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三 章 審理計畫之格式、運用與執行 ( 110年09月07日)
第 27 條
審理計畫應載明法院名稱、案號、製作日期及版次,並於製作完成後附卷保存。

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如有變更者,應明確區分其版本,以供查考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