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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三 章 審理計畫之格式、運用與執行 ( 110年09月07日)
第 28 條
為便利法院製作審理計畫,得由司法院提供例稿或可簡化編輯審理計畫作業之軟體供法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