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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三 章 審理計畫之格式、運用與執行 ( 110年09月07日)
第 29 條
法院作成審理計畫時,應使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審理計畫之內容。

法院應於準備程序整理結果之說明程序前,將審理計畫提供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之情形,法院於作成審理計畫後,宜以適當方式使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知悉審理計畫之內容。

當事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於法院作成審理計畫後,得隨時請求閱覽其內容。

法院得以上網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審理計畫予前項以外之人閱覽;於此情形,並應注意審理計畫有無記載不適合使前項以外之人知悉之內容,於必要時並應適當簡化或遮隱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