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法院擬定審理計畫之目的,係為妥善安排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使其符合刑事訴訟法上證據裁判、無罪推定及發現真實之基本原則,體現憲法第十六條所定公平審判原則、憲法第八條所定正當法律程序及確保國家刑罰權適正行使之價值,並落實本法第一條所定國民參與審判之理念。
審理計畫之製作,應注意能使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輔佐人、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與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以下簡稱其他訴訟關係人)得依已排定之計畫,集中、順暢且有效率進行案件之審理,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審判之內容,得以實質參與評議討論,並避免造成其過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