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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三 章 審理計畫之格式、運用與執行 ( 110年09月07日)
第 30 條
法院應致力於使案件之審理依循審理計畫所定方式進行。

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應協助法院使審判程序依循審理計畫所定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