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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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9月07日)
第 4 條
審理計畫之記載,其時程安排宜合理可行,使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易於掌握遵循;且文字敘述宜力求簡潔、明確,並得輔以圖畫、表格說明,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清楚知悉所參與之程序階段及預定進行事項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