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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9月07日)
第 5 條
審理計畫之內容,應注意不得記載下列事項:
一、與本案審理無關之內容。
二、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之內容。
三、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內容。
四、洩漏當事人、被害人或其家屬、證人或其他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之內容。
五、其他違反本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