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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二 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9月07日)
第 7 條
法院應於審理計畫載明下列期日或程序之預定日期、起迄時間及處所:
一、選任期日。
二、宣誓程序。
三、審前說明程序。
四、審判期日。
五、評議程序。

法院宜於審理計畫中記載預定宣判日期。

法院排定預備庭期者,亦應載明於審理計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