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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二 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9月07日)
第 8 條
相牽連案件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審酌後,認有必要由國民法官法庭依不同審判程序分別審理者,應將各預定進行程序之審理範圍分別載明於審理計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