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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 111年02月18日)
第 15 條
律師得帶同助理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並在閱卷登記簿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

前項關於助理之規定,於依律師法規定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之學習律師在學習範圍內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