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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 111年02月18日)
第 25 條
法院應建置具完善監視錄影設備之被告檢閱卷證處所,供被告透過安全玻璃或其他適當設備閱覽卷證。

前項卷證應由法院人員持有操作下供被告閱覽,並得指派法警在場戒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