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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 111年02月18日)
第 4 條
律師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應填具閱卷聲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提出或傳送於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一、聲請律師及其辯護或代理之本人姓名。
二、案號、案由及股別。
三、聲請閱卷範圍及方式。
四、預定閱卷時間。
五、聲請日期。

律師以電話聲請閱卷者,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即代為填載閱卷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