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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 111年02月18日)
第 6 條
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轉送承辦書記官處理。

律師以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後,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