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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11年04月18日)
第 2 條
經司法院聘用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執行秘書(以下簡稱執行秘書)及助理,其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辦法有關執行秘書之規定,於經司法院指定之執行秘書,準用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