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助理應由司法院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辦理公開招考。
前項公開招考,包括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經筆試:
一、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二、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
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司法院得就口試及格者,按應聘人數擇優聘用之。
口試及格人數超過應聘人數時,得將未獲聘用者擇優列入候用名冊,並按成績高低排序;如遇助理出缺,得於重新辦理公開招考前,由候用名冊中依序聘用適當人員,免經公開招考。<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