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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111年04月18日)
第 7 條
助理之月支報酬按下列薪點支給,其薪點折合率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辦理:
一、以學士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二四薪點。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三九二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四、曾任法官助理、大法官助理職務,離職後任本會助理者,如自法官助理、大法官助理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項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司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起生效。

前二項所稱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指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取得該項考試之及格證書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指取得該項考試之考試及格證書者。<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