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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1年04月18日)
第 2 條
司法院設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進行必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年度成效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及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成效評估報告(以下簡稱總結報告)。

前項成效評估期間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六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之。

第一項之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應分別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報告:利用實證研究與調查分析方法檢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施行狀況,以及實務運作有無窒礙或需檢討相關法規之處。
二、總結報告: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估,以及有關法律修正或其他配套措施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