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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1年04月18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代表各二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

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應包含法律及法律以外專業背景學者專家共三人,及其他背景之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本會委員,除司法院院長外,應以下列方式產生:
一、司法院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並依職務進退。
二、法務部代表由法務部部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並依職務進退。
三、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由司法院、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分別各自推舉。
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及法務部代表,與前款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共同推選之。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屆之法務部代表、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應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至遲於本法施行前三個月,分別將其指派或推舉之代表列冊函送司法院。<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