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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1年04月18日)
第 4 條
本會委員除司法院院長、司法院代表、法務部代表依職務進退外,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至遲應於每屆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分別將其指派或推舉之法務部代表、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列冊函送司法院。

司法院應於每屆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委員證書;其經遞補者,亦同。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相關必要費用。<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