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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1年04月18日)
第 6 條
本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得由司法院院長指定之委員為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由主席徵詢委員意見後,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列席提供意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