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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1年04月18日)
第 7 條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本會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