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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1年04月18日)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指定簡任職或相當簡任職人員兼任,或聘用之,負責承主席之命,辦理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其他經常性事務。

本會置助理二人至五人,由司法院視業務需要聘用之,負責依執行秘書指導,辦理各項行政事務;其有三人以上者,必要時,得由主席指派一人為助理長,亦得分組辦理不同事務。

前二項人員,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調派或聘用專責人員協助處理相關事務,或由相關業務廳處支援處理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