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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1年05月26日)
第 10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